台南市醫師公會章程/視訊會議規範

2019-06-05

台南市醫師公會章程/視訊會議規範

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章程
 
                                       101-5-12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6-15臺南市政府府社行字第1010491195號函核備
                                       108-05-19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108-06-11臺南市政府南市社團字第1080679078號函核備
                                       110-04-25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110-05-11臺南市政府南市社團字第1100571504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組織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政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二.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關於建議制定衛生法令事項。
五.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六.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七.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八.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九.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十.其他為達成目的上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季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定辦理之。
第  八  條: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遵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並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傳。
第  十  條: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依法撤銷醫師執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 十二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本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會員滯納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繳二次以上,仍拒繳納者,視為自動出會,並呈報衛生主管機關,視同未加入醫師公會處理。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有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之處分。
一.違反醫師公約者。
二.違反本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密醫者。
四.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第 十四 條: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五 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
第十五條之一:本會選舉票格式採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
第十五條之二:理監事選舉,選票所列參考名單,由會員向本會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
                           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六 條: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 十七 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十八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 十九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二十 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監事會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理事長得自常務理事中提名1至2人擔任副理事長,經理事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任命之,副理事長承理事長指示襄助會務。
第 廿一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 廿二 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 廿三 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 廿四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第 廿五 條:監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 廿六 條:理事及監事任期定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七 條:理監事有左列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 廿八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 廿九 條:本會依照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定人數選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 三十 條: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 卅一 條: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卅二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卅三 條:本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
本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之。
第 卅四 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分別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選舉或罷免外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視訊會議方式由理、監事另訂視訊會議規則辦理。
第 卅五 條: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六 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特別捐款。
四.資金之孳息。
五.臨時會費。
六.雜項收入。
第 卅七 條: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 卅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九 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十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